一男子以做生意为由长期和车行租赁一辆汽车使用,后因支付不起昂贵的的租金而将汽车开到外地藏匿起来,结果触犯法律。近日,该男子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该男子叫黄浩杰,是田阳县那满镇新伦村陇桥屯人。1998年10月25日,黄浩杰因拐卖人口罪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2005年刑满释放。出狱后,黄浩杰并没有老老实实做人,而是整天东游西荡,不务正业。2010年8月6日,黄浩杰以做生意长期租车使用为由,与田阳县“路路顺” 汽车租赁中心签订租赁汽车合同,租赁苏安权的桂L16896号吉奥牌皮卡车,月租金为4500元。黄浩杰支付押金1000元后即将车开走。同年9月至2011年1月间,黄浩杰依合同约定陆续支付了租金6700元,但自2011年2月以后,面对每个月昂贵的租金,黄浩杰再也无力支付。为了逃避支付租金,黄浩杰即将苏安权的皮卡车转移至广东省阳东县藏匿起来。2012年9月13日,黄浩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并缴获涉案的皮卡车。经鉴定,涉案的皮卡车价值50220元。
法院认为,黄浩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,价值4922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因黄浩杰将租赁的车辆长期使用致严重磨损,给受害人苏安权造成了经济损失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法院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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